我的合同到08年1月31日到期,是在07年2月1日签的,公司已经提前30天通知我不再和我续签合同。
我想问一下:
1.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是否可以不和我续签合同?
2.如果公司可以不和我续签劳动合同,那么我能得到公司的经济补偿吗?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劳动合同时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的约定,当约定的劳动期限结束后,双方都有权决定不再续签。同时,这也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大区别。
过去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与员工续签,是没有补偿的。不过这种情况在2008年1月1日发生了改变。这一天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外,这里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过,因为这一法律是在2008年才开始实施的,虽然你2007年2月起就在这家单位工作,但是合同到期补偿的工作年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这样算来,你可以获得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