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1月1日正式转正,签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到了2007年公司未与我续签合同也未将我解聘,我保存了大部分的工资单。到了2007年10月我结婚,于2007年12月26日在医院查出怀孕,并告之公司。
在2008年1月11日,公司老总将我叫到办公室,数落了我的很多工作问题后,表示有三条路让我选择:1、继续留在公司,但需要拿出书面的工作计划及保证;2、由他介绍去别的公司;3、自动辞职。我当时就表示愿意留在公司。
但是目前我手上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且之前的合同也未到劳动部门鉴定,但公司是给我们按规定缴纳了四金的,之前我们同事去办理失业保险金时就因劳动部门无法查到我们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那么,就算我辞职了,我的生育保险也是无法享受的了。我现在很头痛,不知道这事将怎么处理能保证我的合法权益。盼望专家给我一些建议。谢谢!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从你现在的情况看,我倒一点不为你担心,而是觉得你所在的公司实在是砧板上的肉,任你宰割了。
你的公司犯了一个大忌:不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后宽限期内还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打算。此外,公司知道员工怀孕了竟然木知木觉,要么是这个老总城府甚深,不让你看见他的想法,要么是这个老总很无知。
可是说,你只要坚持不辞职,你可以把你老板玩死。虽然比较“残忍”,但是对于国家三令五申下还如此违法的企业,这样也可以让公司“吃一堑,长一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然,因为你在该法实施前就在这里工作,要依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2008年2月1日起,公司还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该开始支付你两倍工资。不过你先别急着去向老总要钱,因为同法第十四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2009年公司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视为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来算,如果你现在继续低调工作,到2009年你不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补11个月的工资,公司很快就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此时你再和公司谈经济补偿协商解除,无疑补偿金可以要的比较高。
你现在已经怀孕,除非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犯了其他重大过错,公司不能解除你。假使工作中公司给你穿小鞋,届时你只要开得出合法的医院病情证明,必要时请病假,老板也奈你不得。
至于生育保险,既然公司已买社会保险,只是没有合同鉴证,那应该让公司去何社保交涉给付生育保险待遇。否则,这部分将由公司给予,所以着急的应该是公司,对于你的待遇实际没有什么大的影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