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实施20天 劳动仲裁案激增
新法实施20天,本市劳动仲裁部门统计显示,劳动者申请仲裁立案数比去年同期激增。劳动仲裁部门认为:立案数激增可能也和劳动者对新法的误读有一定关系。
2008年1月始,在上海市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立案的有关社会保险争议的案件数已经超过600件,而2007年同期同类争议案件数还不到100件。另以松江区为例,2007年同期,松江接到的劳动争议仲裁立案数不过30余件,今年接到的报案数已经超过200件,且90%以上涉及民营企业。
劳动仲裁部门提醒劳动者:年初仲裁报案数激增,还和劳动者对新法的误读有关。不少劳动者认为,新法实施后,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更强,所以他们可能会选择在2008年1月1日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立案。
但事实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申请立案仲裁的案例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合同期限内的,还是要按照过去的有关规定审理的,新法不适用。
劳动部门提醒劳动者,新老劳动法规有一个衔接过程,申请立案前,应当弄清自己的合同期限,看其是否适应新法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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