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劫”之合同陷阱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01-13 浏览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大大提高了劳动者的待遇,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弱势群体的关爱。

    在全社会一片欢呼雀跃的同时,笔者却深感忧虑,因为即使立法上有倾斜,但是不排除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在合同上做文章,导致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笔者观察到很多单位的经理和人事早就开始积极学习劳动合同法,但是很多普通员工却对此关心得不够,甚至还有不少员工居然到现在都不清楚“劳动合同法”为何物?笔者担心由于两者的信息不对称,将来势必导致发生纷争的时候劳动者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

    单位强势,劳动者弱小,若签署合同还不谨慎的话,真的就是“单位为刀俎,劳动者为鱼肉”的地步了。近日某地就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公司长期使用内陆省份的劳动力,为了规避风险,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该公司在合同上大动脑筋,他们要求自己的员工和所谓的“劳务协议”,让员工和所谓的劳务公司签署所谓的劳动合同。这批员工由于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同时由于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本身就非常难以区分,不要说普通劳动者就是非劳动法的专业律师,也常常讲不出个所以然。时隔多年以后,该批员工才发现了合同陷阱的所在,员工们相当气恼,积极开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笔者坚信一定能获得胜利,正义终将到来,但是“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同时笔者也郑重提醒广大劳动者,实现正义是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以及经济三个成本的,所以若希望降低风险,请谨慎处理自己的权利,特别是签署任何文件之前最好能够仔细阅读,发现看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咨询一下专业律师才能够签署。

    笔者根据长期以来的处理劳动案件的经验,总结出以下地方,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或者任何协议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 签署劳动合同前需注意对方资质:

    若对方不是什么著名大企业,劳动者一定要小心谨慎,最好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去查询一下该公司是否合法存在。以上海为例,一般公民凭借身份证就可以查询到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信息。当然若需要查看该公司的赢利状况只能委托律师去查询。

    二 定期查询社保金是否足额交纳:

    单位有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但是很多公司却恶意拖欠,或者不足额交纳。如果发现少交纳了,请及时和单位交涉。

    目前很多单位都存在一种情况,合同上签署的工资金额远远低于劳动者实际领取的工资,部分工资打入工资卡,另外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一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往往按照合同上签署的金额赔偿,导致员工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所以员工切不可大意,注意保留证据,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认识的一位女士便巧妙的通过录音证据,证明了实际工资收入,因此在劳动仲裁和法院两次审理都获得了胜利。

    三 依法索要纳税凭证:

    单位一般都作为税法上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但是很多单位以交纳税收的名义向劳动者扣除了税收以后却没有向税务机关交纳。劳动者以为已经交纳,等到自己贷款买房子买车的时候却由于无法提供税单导致很难获得银行贷款,同时税单也是对于自己收入的最重要的证明,最有力的证明。

    四 注意合同中的岗位条款:

    劳动者注意很多单位在合同中都明确规定,服从单位调遣和安排,单位有权调动劳动者岗位。劳动者必须注意,若遇到这种合同,必须和单位交涉,要求单位将其具体化,实践中就遇到过这样的案例,某公司聘请王先生担任财务总监,合同中就注明了“劳动者同意派驻到下属分公司担任同等职务或者更高职务”,在工作人王先生由于坚持原则得罪了领导,结果一纸调令把王先生派驻到崇明去做总监了,王先生不服去仲裁结果却以失败而惨淡收场。

    五 注意奖金和提成和销售资金回笼挂钩的陷阱:

    很多公司,尤其在推广一个新产品的时候,需要业务员努力开拓市场,但是却舍不得将奖金和业绩挂钩。此时公司往往在合同中注明,奖金是和回笼资金挂钩按照比例提取,而并非按照销售资金提取。此条合同条款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往往有这样的不法公司,在货物销售出去以后,以各种理由立刻和销售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如果销售人员主张权利,则以资金未回笼为由拒绝支付奖金,导致销售人员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笔者建议,遇到此问题请立刻去申请仲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 注意考勤纪律:

    笔者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单位领导口头通知某销售经理可以在外跑业务不需要到公司考勤,结果销售经理满心欢喜地跑业务,单位领导却以长期旷工为由,与之解除了劳动关系。法庭上由于劳动者无法对领导的口头命令举证,导致劳动者以失败告终。

    一句话,合同有风险,签署需谨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