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资公司工作,工作小时是167.4的工作制度,每天工作9小时,一个星期两日休。即是每日有一个小时是加班的,一个星期就有五个小时加班,一个月的话最小有20个小时加班,我的基本工资是1176元,上岗津贴是109元,勤工奖是168元。加班补贴是210.75元,按月津贴是21.08元,总共是1684元。我想问加班费是每小时是乘1.5倍还是乘2倍的?人事部说公司是按照167.4个小时计的,所以是乘1.5倍的,而且不是正常休星期六日,所以是这种计算方法,那么合不合理啊?之前我的加班费是320元的,但是2008年就改成上面的状况了,请专家看看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由于2008年起法定节假日做了调整,所以167.4是以前的工作小时数,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2008年起,月工作天数为20.83天,折算成小时已是166.64小时。
对于每天工作9小时的说法,我有些疑问。很多单位执行的是早九晚六的工时制,但是这并不代表超过了每天8小时的规定,因为午餐一小时可以不计入工作时间。这一点你必须要先了解。
假设你们公司确实是每天工作9小时,那1小时算作延长工作时间,我们称之为加点。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给予150%的劳动报酬。你问的200%的报酬是休息日加班的计算方法,不是加点。
算工资基数时,如果你们对工资有明确约定,可以使用约定的金额。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把收入加起来打七折计算。然后计算小时工资时,应注意不要除以166.64,而是应该除以174(21.75×8)。因为《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折算小时工资是应除以计薪天数21.75。因为法定节假日也要计薪,所以计薪天数要比工作天数多。
大致算一下,以约定报酬1200元为条件,月加班20小时,(1200×1.5×20)÷(21.75×8)=206.9元,和你们公司计算的加班补贴大致相同。你们公司的加班计算没有什么明显的问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