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家中法合资的企业,管理权是法方!开业初,我们上了几个月的朝九晚五,后来就变成每天12小时三班两倒了!(就是今天8:00——20:00下班,然后第二天20:00——8:00下班,如此永动下去,无休止。)中间还要扣除1.5小时吃饭时间,每天下来只能算10.5小时上班,一个月按167小时算(当然合同中没写),并如果这月没上满167小时,要下个月补满,或下下个月补足,以此类推!合同写的是正常工作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现在老板把公司全卖给了中方!但是我不想去那个公司工作,但这边又不给我们解除合同,还不赔钱。请问我该怎么办?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工作班次是否合法,主要看其是否符合国家关于休息和工时加班的规定:
一、休息要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40小时;
三、加班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你的岗位每上10.5小时休24小时再继续上10.5小时,并不违反休息时间的规定。因为所谓休息一天,就是指连续休息24小时,你们这个班次每做一工就要休息24小时,这说明肯定已符合国家有关的休息规定。
接下来看工作时间,这样的班次实际上每3天构成一个周期,一天白班,一天晚班,一天休息,一个周期工作21小时,这样一周大致是2或3个周期,周工作时间都在42小时以上,超过了国家的规定,应该支付加班费。如果你的岗位获得过劳动部门实行综合工时制的批复,通过调休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不过根据你的描述,这样的班次很难调休。
最后看加班,每工工作10个半小时,不违反8+3小时的日工作小时上限。但从月份来看,以一个月30天计,你们每月需要工作210个小时,而2008年起工作小时每月是166.64小时,超了40多个小时,即使按照季度综合工时制来算,也存在明显的超时。所以这个班次设计是违法的。
你说,公司规定如果这个月没上满167小时,要在下月补足。可是根据你们的工时来算,除非请病事假或国定假,否则不存在做不满167小时的情况。请假应该按照具体假期的处理方式来做,病事假应单独计算病事假工资,而国定假本身就是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是国家赋予劳动者休息的日子,两者都不能要求员工另行工作来补上休息的小时。所以你们公司执行这个补足的规定,就必然会有违法的问题。
综合上述分析来看,这家合资企业的工时存在违法问题,需要重新设计改善。至于公司股权变化,不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公司可以不解除员工继续使用。因此这点不存在赔钱不赔钱的问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