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的违约金和保密协议怎么办?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01-13 浏览

我在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当时签的合同是为期一年,还签了保密协议,有违约金,合同上还签了如果要辞职必须提前120天。进去一个多月以后就开始加班,天天加到晚上九、十点,虽说有双休,但是工作量实在是太大,没有办法在上班时间完成只能星期六星期天也来加班。虽然说加班有加班费,不过也一直没有兑现。我现在想辞职,可是听说还要交违约金。因为我们公司的性质是有许多培训,另外是不是真要按照合同上签的那样要提前120天?还是按劳动法规定的提前一个月即可?还想请问所谓的保密协议到底对我们有什么约束呢??谢谢!

    劳动法苑研发培训和国际合作中心主任胡泉、客服主管刘峰

    很遗憾,在您的叙述中没有说明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那我们就暂且不论您的劳动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的还是实施后签订的,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都有劳动者行使“有因解除权”的相关规定,例如: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时,劳动者都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显而易见,加班费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只是加班工资何时支付,这个法律并未进行规定,首先要看当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无规定,其次,再看企业的规章制度怎么定,以及其发放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企业不向您发放加班费的做法就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此时,您是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又因为是用人单位过错在先,劳动者是被动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所以不受双方先前约定的提前通知期和违约金的限制。
    
    另外,对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而言,其都负有保密义务。此种保密义务对劳动者的约束表现为:在该商业秘密处于公知状态之前,该劳动者不能向任何人透露该商业秘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