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日前表示,北京市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要注意的是,如果5月1日、2日两天都加班,在计算加班费时,两天的计算标准是不一样的。
“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其次,企业在对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除上述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外,对于其他加班情况的费用支付,市劳动保障局表示,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实用贴士]
加班费要分3种情况算
例如职工小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1500元,则其日加班基数应为69元(1500÷21.75=69),小时加班基数为8.63元(69÷8=8.63)。
如果企业安排小张在5月1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则应当支付其不低于207元(69×300%=207)的加班工资;
如果小张在5月2日休息日加班,企业首先应安排其补休一天,如不能安排补休,则应当支付其不低于138元(69×200%=138)的加班工资;
如果小张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1小时,企业应每小时支付其不低于12.95元(8.63×150%=12.95)的加班工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