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加班]加班证据可否由单位提供?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01-13 浏览

我于2008年5月离职,2007年4月份以前公司一直实行日工资,虽然有支付加班费,但是都是按日工资/工时支付的,可是07年4月份公司改制度了,把1—3月份的加班费都扣除了,从2007年4月份起,公司就再没有支付加班费,我现在是否可以讨要07年至今的加班费呢? 我现在只有10月份以后的加班申请表,6月—10月的加班申请表都在以前的串休时用了,还有5月份之前的加班申请表都因为当时的公司规定上交办公室了,而且在和公司领导讨论加班费的问题的时候,公司领导似乎也想到我有诸如申请仲裁的想法了,还伴有威胁的语气说“医药行业其实挺小的,别太冲动了,到时候弄得自己都收不了场”之类的话,也就是说,我现在要求公司方面提供我加班的证据似乎不太可能了,那我是否可以拿着我现有的证据申请仲裁呢?我应该找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对吗?还有就是,会不会像公司的那位领导说的那样,在同行业里给我将来找工作带来影响呢?我现在只是知道我可以申请仲裁,具体应该怎么做?谢谢专家!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始实施,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员工加班了但是没有加班的证据,依然可以申请仲裁,仲裁庭可以要求单位提供。

    不过,是否要求单位提供证据,决定权在仲裁庭手中,而不是在劳动者手中。仲裁庭的职责是查清事实,以决定是否支持申诉者的请求,而不是简单地袒护劳动者。很多时候,申请仲裁的劳动者对这一点始终没有搞清楚。所以,仲裁认为单位很可能存在加班的证据,而劳动者确实无法提供的,仲裁庭一般会要求单位提供。

    事实情况的复杂性在于,单位不一定存在有证据。举例来说,加班的证据无非有这么几样:考勤仪器记录结果、加班申请或批准单、加班福利报销单(如出租车费)等。这些制度都没有的单位也比比皆是。对于这样的单位如何确定加班事实,对仲裁来说恐怕是一个烫手的山芋。当此类证据连单位都不掌握管理,一笔糊涂账如何算清,真的是难于上青天。你现在手头应该有2007年10月以来的加班申请表,所以10月以后的加班费是可以要求补的。6—10月的加班既然已经调休(假使是依法调休的话),那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看来所争议的,是2007年1—5月份的加班费。

    对于这1—5月份的加班费又分两种情况:1—3月份事先按照1:1的比例发放,后又扣回,这样的变化在工资单上如果可以体现的话,至少可以作为旁证证明确实存在过加班的行为,这样仲裁庭能够要求单位提供证据;而4、5两个月的加班已上交办公室,也没有任何旁证,仲裁是否要求单位也提供证据,要看不同仲裁的风格了。即使仲裁要求提供,单位可以辩解你4、5两个月确实没有加班过,确无法提供证据,也说得过去。当然,不知道你们公司是否有考勤设备?如果有考勤设备,可以要求单位提供考勤设备记录的话,显然是最清楚的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