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5月26日忽然对我们五六十个人说,由于公司的决策不利,只能请大家离开!因为08年1月实行新的劳动法了,所以,他让我们今年的5月31日前,必须离开公司。我的理解是:“半年内”离开,而不是“一年”,那公司可以给我们少一点遣散费,是这样吗?
领导还说:多给我们一个6月份的工资,6月份就不用来了。大家看看,我能不能这样理解:这个领导用“不上班,也拿一个月的工资”的逻辑,来规避“半年以上的赔偿”的逻辑?
而且,他把我们工作的时间,分成了08年1月前和后两段,用新旧两种劳动法来和我们算遣散费。不知道这样是不是合理?我是去年下半年进公司的,公司应该怎么样赔偿?谢谢!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形裁减员工20人以上的,属于经济性裁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员有特殊的程序性要求,公司应该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能裁员。这提前说明的30天不能用支付1个月工资来替代,期间应该履行劳动权利义务,但公司可以放弃要求员工履行义务。
因此,公司26日和你们说裁员,31日就要离开,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序,这样的操作方式得不到法律认可。如果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希望很大。
至于补偿,则要因人而异。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所怀疑的半年内离开比一年少付遣散费,混淆了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两类不同情形的补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在2008年之前国家没有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所以2008年实行《劳动合同法》后,计算合同到期补偿时工作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这样5月31日离开和一年内离开有个补偿差。但是裁员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的一种情形,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
你是去年下半年进公司的,按照公司5月26日提出裁员,6月25日安排离职的程序,只要你是在12月25日前进入公司的,都可以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