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近期要让我去德国培训2个月,食宿,交通都由公司负责。但因接触到核心技术,所以公司要和我签一份合同,如5年内个人提出离职申请,需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请问这个合同合理吗?我在签的时候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或是要在合同中申明的?谢谢!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提供专项培训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的两大设立违约金的条件之一。“专项培训”是指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等,员工的上岗培训、安全生产教育不属于此列。一般来说,公司使用国外机器或引进国外项目,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以便将来从事此工作,是比较典型的“专项培训”。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于服务期的长短,国家没有上下限限制。
2008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对于专项培训费用金额作了限制:“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不过该草案截止8月还未公布正式版本并实施。
从实践角度来说,你应该了解一下德国此行本身除去食宿交通外是否存在培训本身的费用?如果没有培训本身费用,其性质是否可以定义为专项培训有一定疑问。假设不能定义为专项培训,你可以不受违约金的约束。所以你对这个细节要关心一下。
考虑到单位可能利用违约金破坏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平衡,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你最好了解一下德国培训及食宿2个月,总花费是否需要10万元。如果不到10万元,即使将来违约,也不需要支付那么多违约金。同时,5年服务期,如果你已履行3年,那违约也只需要支付2/5的部分而已。
此外,服务期内为了保障员工的工资调整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建议可以把这条写入合同,提醒公司不要忘记正常工资调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