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应聘一家公司,在经过几轮面试又做背景调查还有体检合格后,HR终于给了一个正式的Offer,所以我就放心地辞职了。谁知道仅过一个星期都不到,HR突然通知说公司高层决定不要我了,我询问具体原因他们也没给个说法。郁闷啊,原来的工作又丢了,还说是欧美公司哩,居然这般没有信誉!请教专家,我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这家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
Offer是对应聘者的录用通知,换句话说就是希望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合同关系的规范,所以对签订劳动合同前的Offer没有作出规定。但是劳动合同属于合同的特殊形式,因此Offer仍然要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因此,公司这样做不代表其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符合这两个要求,你手头的这份Offer就属于要约。一般来说,除非一些企业希望规避责任,故意模糊用词,Offer上都会有报到日期、岗位、薪资、上班地点等履行劳动合同的信息,所以大多数Offer都属于要约。
对于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你获得Offer是经过了公司的层层面试,又做了背景调查和体检等多道程序的,这使你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这个公司铁定要你,因而你很“放心地”辞职了。这一系列行为表明你不但认为这份要约不可撤销,而且已经为履行劳动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公司HR通知你不要你了,这是错误的。
不得撤销的要约被强行撤销,这家公司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你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赔偿的确定方法有多种不同见解,个人认为从实践可操作性与公平合理相结合的角度考虑,你辞职损失了之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而且通常不可能再恢复原先的劳动关系,赔偿应以离职经济补偿金为主确定为宜。此外如果有其他直接损失,可以一并要求赔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