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今年春节后通过猎头的招聘进入了一家外商投资金融机构工作。但在工作了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部门的领导需要被调离北京分公司工作,人事部说原部门需要解散,因此人对我进行劝退,并要求我提交辞职报告。当问及原因时,人事部把我曾经在工作中犯的一个错误纠结着不放,说是非常重大的错误。(我曾经一次把客户名单排错了,给公司造成了几十元的损失。)另外还提到我写会议纪要不能提纲挈领,就是写得不好。综上两点,公司认为我不能胜任工作。因此要我在试用期内就提出辞职。我当初坚决不同意,并且拿起了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指出公司在没有经过调岗和培训的前提下不能单方解约并且不以辞职报告换取任何的经济补偿。
公司很无奈,最后答应为我调换部门。他们名义上让我自己选择,但我要求去的部门公司都以面试没通过为由拒绝,想要造成没有一个地方想要你的假象。最后他们把我安排到一个不是我想去的部门,工作内容也和我原来所做的事情完全不相关,岗位和专业也完全的不对口。而且工作内容是越来越难。我曾和人事提出反对意见,但人事的意思就是不肯接受该岗位就走人。我很无奈的签定了转岗协议书。不过协议书上未写名转岗的原因。
在换到新部门工作的三个月里,我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有求必应。虽说工作没有什么亮点,但也没犯过什么大而严重的错误。而且很多事情都是第一次做的,很不熟悉。所以工作有反复,但也都做下来了。
节后,公司又以我不适合新部门的工作为由,要我提出辞职。我不答应,要求单位如果要解约就单方解约吧,最后公司出具了一份书面通知,大致意思是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协商换岗位后,还是不能胜任该岗位“为理由,单方解除了合同。并且在当月发薪日支付补偿金。
我事后发现原部门根本没有拆除,还是存在的。所以公司当初换岗纯粹是一个陷阱。我认为换岗的前提根本不是不胜任第一个岗位的工作,更何况我认为公司没有理由信口雌黄说员工不胜任工作,不管是第一还是第二个岗位。
因此我决定在月底申请劳动仲裁,请问一下要注意点什么吗?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你所在的公司处理人事业务上程序性做得还不错。他们辞退你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简单总结一下,认为员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做到以下五个要点:
1、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培训或调岗前后均不胜任工作;
2、有培训的证明或有调整工作岗位的证明;
3、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通知提前30天发出,或者给予一个月工资后当天发出;
5、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根据你的描述,你们公司已经做到了第二、三、五点要求,第四点要求也许你没有提到,估计也做到了,唯一缺少的就是第一点要求是否满足尚不得知。但这很正常,从公司层面来考虑,即使成熟公司也不可能为每个解除的员工准备好所有充分的证据,一般都是事后发生争议时再去补充,以满足公司内部处理成本和效率的要求。
前面说你们公司处理人事业务上做得不错,是看到公司人事在你转换工作岗位时坚持要求你签署了《转岗协议书》,并且在你离职时便发放了补偿金,程序处理上比较完备。在很多公司里,涉及财务资金流转,离职当天可发放工资和补偿金并不容易做到。
如今,决定你的命运的关键,在于公司是否能证明你不胜任工作,这一点需要看公司方面出具的证据才能判断。一般来说,公司要证明这一点并不容易,所以假设你去仲裁的话,可以在这个问题上多下工夫。
如果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不胜任工作(无论调岗前还是调岗后),那公司的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过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你已经拿过经济补偿金了,所以如果判定公司解除违法,你只可以再获得一倍的经济补偿金。
结尾处谈一些题外话。纵观整个事件,公司有一处做法令人费解。如果按照你的意思,公司只是为你设个套,欺骗你部门被解散,那为什么他们不在试用期内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你呢?那样做的话,要比调整工作岗位后再以不胜任工作辞退简单得多,同时也可以少付你三个月工资社保,无论从人力物力上算都更加合理。个人感觉,你没有必要把你们公司想象得那么坏,也许背后有你不知道的温情故事在里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