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8应届生。5月4日到某公司以兼职的身份全职工作,6月底拿到本科毕业证后也只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一直到现在我还在这家公司以兼职的身份全职工作。目前年底了,公司重新安排,打算给我转成劳务派遣用工,请问:1、劳务派遣合同入职日期该怎么写?是写5月4日还是7月1日还是签订当天?2、如果我不同意转劳务派遣,主动提出来离职的话,公司要给我经济补偿金或是入职以来的双倍工资做赔偿吗?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2008年的(秋季招生)应届生于2008年7月起才可以作为正式的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你5月4日以兼职身份进入这家公司没有问题。但是自2008年7月起,你的身份发生了变化,这家企业再以兼职的身份对待你是不对的。实际上,你与公司之间已存在提供劳动和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从7月1日起,你的身份已经自动转为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虽然你和公司之间只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但因为劳务合同的内容和劳动合同比较相像,这份合同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错误版来看待。
所谓的劳务派遣,并非由你现在的这家公司直接与你建立劳动关系,是由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甚至发你工资,与你建立劳动关系。你的工作内容则是到现在这家公司里提供劳务。这样一来,你的权益相对容易受到损失。
现在问题就出现了,你当前的劳务合同签订的有效期是多久?在有效期结束前,订约双方应该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请求改变合同主体都属于重大的劳动合同变更。如果公司想解除这份合同,也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在这些问题解决之前,你没有必要和其他公司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公司重新安排把你转为劳务派遣员工的设想将困难重重。
因此,你现在应该坚持原先的劳务合同(实质是劳动合同)必须继续履行,单位擅自改变合同是不妥当的。如果公司想解除之间的劳动关系,尚缺乏合法的理由,选择强行解除的话,公司要支付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加上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他们至少要给你2个月的工资才算过关。
你如果想主动提出离职,那就损失大了,因为员工自行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法定单位过错除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