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7年6月8日至2008年12月16日,在一家日资企业工作。现公司以未完成公司指标为由辞退我,并已赔偿我劳动合同解约赔偿金,但却从不支付员工加班费,并狡辩为这是员工责任。而且公司存在员工严重超时加班的问题,经常一天工作时间为早上7点至23点,且周六,周日都不能正常休息。请问公司从未提供加班书面证明,我有什么办法能领到我的加班费吗?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加班是个大问题。
法律上说得很容易:加班了要给加班费。
但是企业说,这个员工自己要加班的,又不是我们让他加的,所以不付加班费。这样说也有一定道理,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如果企业没有让员工加班,员工自己磨蹭,这怪谁?
员工也有苦衷,哪个家伙吃了枪子愿意免费给你加班啊,要么就是博领导欢心,要么就是活太多干不完,都不是心里自愿的呀。
往往这种平衡就这样维持着。
被辞——就是这种平衡被打破的最常见原因。工作都没了,谁还怕你?
其实这样的情况企业是被动的,仲裁需要时企业必须出示考勤记录来证明这个员工没有加班。有些企业设有打卡设备或上下班签到,这上面的时间表明员工加班的,企业如果不能反证这个员工走晚了是因为在干私事,那加班的事实就要成立。
不过不是所有企业都有这样的机制,有些企业手工考勤,就比较头疼。考勤的结果显示正常,与员工说的不符合,但员工也不承认这个考勤。如此双方陷入牵扯不清的境地。员工最好能提供自己加班的证据,以便更快地确认自己存在加班事实,比如加班车费报销单、加班晚点外卖单等,只要可以证明时间、地点、人物的都可以。
若啥都没有,悬!这年头证据为王。
如果啥都没有,员工不是吃亏了嘛?是的。既然企业都不承认你加班,你就别忙活那么晚,周六周日手机关掉,省得麻烦。中国很多企业就是被员工呵护惯了,结果国家出劳动合同法,把其余那批没被呵护得给坑了。
那这样工作完不成怎么办?工作量的多少也得以常人可以完成的标准来确定,大家都完不成需要加班,那你不急,不是你的问题,而是单位安排工作的问题;如果大部分人都能完成,而你总是完成,那就是你的问题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