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私人学校的一名老师,与学校签了份半年的试用期合同,合同时间是从2008年8月1日到2009年1月31日,1月份找学校续签合同,学校用借口推迟续签合同,学校寒假过后2009年2月10日左右,学校突然说不与我续签合同,只发我寒假一个月的工资500元。请问学校寒假工资应发多少给我?我与学校签的半年期的合同是不是不合法的,能不能算是学校未与我签订合同,要求它多赔偿我半年的一倍工资?
专家胡泉的答复: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私人学校就是上述条款所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以作为劳动者的您与该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根据此条,寒假可以被视为“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由于您的学校放了一个月的寒假,所以该学校就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您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此条,学校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法律将其视为一份没有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为半年的劳动合同,所以并不能认为学校没有与您签订劳动合同,自然也就不能要求学校向您支付双倍的工资。
但是,学校的行为属于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该根据您在该学校的工作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您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您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到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另外,如果您的月工资高于该学校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么学校向您支付经济补偿时,可以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进行计算,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