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与公司续签了一份合同,条款最后一条加上了竞业限制一项,大致内容是“终止本合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产品和行业的工作,否则赔偿本单位本合同3倍的年薪。在终止合同第一年后提供未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的,用人单位支付50%年薪,第二年再次提供再支付剩余的50%。”不知这个条款能否真的起到作用,如果我真的两年内不从事本行业工作,是否能够拿到用人单位的一年年薪呢?这个条款在上海实施情况如何?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恩,这是真的!
这是典型的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不过公司设立竞业限制有两个主要条件:
一是前面条款中提到的必须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是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你也许发现了,你们公司和你约定的竞业限制条件有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要求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补偿,而你们公司的条款是第一年结束后给50%,第二年结束后再给50%,这样的支付方式不合法。
不过你放心,这部分约定不合法,不会影响整个竞业限制的大框架。在劳动合同关系结束后,你可以和你公司挑明这一不合法之处,要求公司和你明确做法:要么大家解除这一竞业限制条款,要么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方式支付补偿。
竞业限制自从2002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细节以来,在上海的应用比较广泛。特别是在一些科技创新类企业中几乎家家劳动合同都有这样的条款。所以竞业限制在上海的实施你完全不必担心,如果离职后单位依法给予补偿的话,你应该履行这一义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