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金融危机地影响,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公司从要从大城市A搬到小城市B。其实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又要“结构优化”,虽然承诺不降薪,但暗示会降级、并且“优化”掉一部分人。并且搬到这么远的地方,车贴没有,饭贴依照当地标准——其实就是要降低饭贴,扣钱。公司还表明,地方远了,不希望大家加班。但大家一定要完成工作任务的。我们有的客户在很远的地方,售前售后出勤再回公司一次,肯定时间就超出,算加班了,但公司表明会给误餐补贴,但不会给加班费的,打车的钱也明确不会报销。
至于“优化”掉的那批人,公司现在给予的经济补偿金=到合同解除日为止的工作年限*本人工资+0.5个月的工资
其中:0.5个月是属于额外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请问:(1)公司这样做合法吗?(不给车贴,饭贴减少,不给加班费只给误餐补贴,不报销打车的钱);(2)如果被“优化”裁员了,我们还可以要求怎样的补偿?能否详细给予解答,谢谢!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公司搬迁,是应对成本压力的一个好方法。但公司搬迁会给员工带去很大的不便,劳动合同的履行很成问题,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一个城市搬迁到另一个城市,不愿意跟随前往的员工,公司应该支付给他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是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零头另算。所以A所在的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没有错。但是还需要注意第四十条中有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的要求,如果不能提前三十天通知,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优化”掉的人容易解决,可是留下的人,却似乎更加痛苦。路程远不说,还没有车贴,降低了饭贴,加班也不被允许。紧缩的人员成本是否合法呢?
法律当然没有规定过,搬迁后公司必须支付车贴;饭贴一般不会再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变化的理由看上去也很有道理,这点同样很难硬性要求什么;至于加班,公司更有道理,因为国家原本就不鼓励公司加班,所以为加班设立了诸多限制,A所在公司都这样表了态,正是合了立法者的心意。
至于出去办事回来晚,倒可以与公司协商看看,是否现在搬远了,出去后就不要再回办公室了。假设必须回来,那只好暗自准备好加班考勤记录,等以后一起算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