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公司的一名工程师,去年12月8日进厂,今年2月23日公司发转正通知给我,并加薪。根据经理的评价要求我到现场再进行实际操作机床一个月时间,要求我签字。我签字同意了。但公司在3月11日解聘我,理由是试用期不合格,并在我签字的评价栏内更改成从3月1日起,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请问这种情况我申请劳动仲裁能拿到经济赔偿吗?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你的问题描述中没有说你的劳动合同期多长,也没说你的试用期多久。阿克从事件密集发生在3月来推测,试用期估计是3个月,到2009年3月7日吧。
另一件要了解清楚的事实是:转正通知和你签字的东西是同一份东西么?
假设是同一份东西,你的描述存在悖论:既然已发书面转正通知到你手上,为什么公司又可以在评价栏里增加了“延长一个月试用期”的描述?也许有一种可能性,即发给你转正通知后要求你签字后又收了回去。这样的话,一份转正通知书上写的竟然是延长试用期一个月?违背常理。
假设不是同一份东西,同样比较奇怪:公司已经发了转正通知给你,又出尔反尔,难道不怕你告他们?难道转正通知书上没有任何印鉴,不怕你拿去作证据?
想到这里,阿克只好回避一下这个关键问题,从问题的外围来分析一下,供你参考:
公司之所以在评价栏中将试用期延长一个月,显然是想将3月11日的解除归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类型。一般来说,试用期是不能延长的。如果要曲线延长试用期,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延长后累计的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定上限。假设从你签字的文件上可以看出双方有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意思的话,那公司的目的就可以达到了,他可以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反之,公司的试用期解除就不成立,你可以去劳动仲裁要求违法解除补偿金,或者恢复劳动关系。
当然,即使可以看出这样的意思,你也有权要求公司说明不符合什么录用条件。公司在仲裁庭上必须证明自己的解除是有依据的。如果公司证明不了,一样要承担违法解除的后果。
你可以根据你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上述分析,自我判断一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