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经济补偿]因病离职该怎么补偿?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01-12 浏览

我是2002年进公司,2009年4月查出了病,公司说我不能工作了,根据40条协商,补偿我2个月的工作,让我辞职。我想问一下是否合理?是不是进公司几年就补偿几个月?我有快7年了是不是该补偿7个月?我已经协商2个月的补偿工资,那离开公司还可以去仲裁吗?另外,听说医疗期内是不可以辞退的,是不是这样?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根据你的描述,阿克认为,你选择同意辞职的话是吃亏的。那样你将不是因为医疗期满而解除,而是你自己辞职。性质不同,带去的后果将大不同。

    什么是因医疗期满而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属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医疗期,1994年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解释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同样这部规定框定了全国的医疗期待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不过并非所有地方都按照这一标准执行,比如上海市就按照自己的标准执行: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三个月,之后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所以,如果你的医疗期还没有满足要求,单位将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即使等到医疗期满后单位选择解除的,也应该根据你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听你的描述,阿克认为至少有七个月的工资作补偿。

    假如你选择了辞职,解除行为的主动性从原先单位一方转到了你的一方。员工辞职在《劳动合同法》上没有那么多条条框框,只要员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即可。这样一来,单位无所谓你是否医疗期满,也无所谓补偿是否合法,都可以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

    所以如果你还没有写辞职信,建议你选择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把医疗期未满的工资和替代通知金都考虑进去,远多于七个月的工资。如果已经写了辞职信,那你也很难去仲裁讨回什么权益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