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深圳的一家著名外企的老员工。近来公司有对老员工开刀之迹象,将我从深圳的另一个将关闭的厂调过来,调过来后马上以无合适的职位为由,先降一级(意味同时降工资),然后公司在日常工作或明或暗用一些话语打击刺激本人,我真的受不了,但公司的政策有一条,如工作调动无合适的职位又不愿接受其他岗位的,可被辞退。但另一条政策是如主管安排的合理工作不照做将会被处分,处分多少次,累积起来就可以开除。请问我可否主动要求被辞退或有更好的办法?顺便说一下,我与公司签的是无固定期合同(已超过十年工期)。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公司这样做不太负责。
工厂关闭,无法解决冗余员工的,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如果觉得报告手续繁琐,公司至少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准备解除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现在公司没有利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的变化这个法定理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而是把你调到另外一个工作地点。这样可以得出结论,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是有共同的意思的。那公司有义务提供工作岗位,先降级降薪缺乏充分依据。
同时公司规定,调动无合适职位又不愿接受其他岗位,可以辞退。这个做法缺乏依据。你这样的调动是因公司原因造成的,公司不能说你不愿意接受其他岗位就推卸自己的责任。
此外,安排合理工作不做被处分,则要看安排的工作是否确实合理。确属合理工作的,员工应该完成。但是你的情况是外面调入的,合理性判断需要考虑到安置关闭工厂员工这一目的,与这个规定不完全是一回事。
现在如果确实没有合适的岗位安排,你可以与公司商谈一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经济补偿金不要低于法定标准。这样做最合适。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讨论解除事宜时,可以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谈判筹码,不过法律上没有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多多少钱的明确标准可以换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