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2008年签定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8/6/1—2010/5/30),前几天公司让我签了一份“关于停止劳动合同执行的通知”,内容为:经XX公司与您协商同意,与您签署的原劳动合同2009年7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劳动合同。我已在此通知上签字了,但我听说要签的新合同在薪金方面与老的合同有很大的出入,我如果不签新合同,那么这份通知有效吗?我的原先的合同是否就被废止了呢?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你们公司这样做应该是想变更劳动合同条款,于是废止原合同,重签新合同。但是你们公司的人力资源如此操作问题很大,从人事工作角度上不客气地说,设计这样变更方案的人可以降职降薪处理!
这个方案有以下三个致命的问题:
一、停止废止语义模糊
什么叫“停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上没有完全对应的概念。劳动合同要结束履行,要么“解除”,要么“终止”。但是,看起来你们公司并非想和你们结束劳动合同的履行,还是想继续留用的,所以“停止”意思不合适。至于内容里的“废止”劳动合同,更是少数公司强势思想的错误延伸。规章制度是公司单方面制订公布的,可以拿来废止。可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何来废止的说法。再说,双方协商废止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本意是想“解除”还是想“终止”令人摸不着头脑。
二、通知还是协议不明确
你所说的这份文件名字叫“通知”,但是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签订的,修改原先的履行期限,需要经过签约双方的协商同意。现在你在这份通知上签字,倒底算是表示收到了这份通知,还是表示你与公司协商同意了呢?这点也看不明白。从文字表述上来看,我们可以理解成你之前已经与公司协商过了,现在公司仅仅发个通知到你手上而已。这样想的话,这份通知似乎无法达到公司废除原合同的目的。
三、通知签署时间安排不妥
公司安排先发通知,后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你所问,假设遇见员工先签署了通知,后不肯再签劳动合同,这个算是原先的劳动合同关系结束了还是没结束?如果结束了,继续工作又不签新合同,岂不是事实劳动关系,不继续工作的话倒底是单位单方面解除还是协商解除?这一份通知把整个劳动关系搞得乱七八糟,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了极不利的后果。
回到你的问题,如果新的劳动合同条款你不满意,完全可以不签订。这样,公司就陷入一个极其被动的局面了。通知上的新合同没有签订,这个通知就无法产生实际意义。
其实根据你的描述,公司折腾那么多事,目的也许是修改劳动合同上有关薪资的约定。这样的话,公司可以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做法,简单高效,理解上也明确。如果担心员工盯着变更的条款,容易产生抵触情绪。那可以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尾巴上注明原劳动合同与这份劳动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按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也可以解决问题。当然,后一种做法可能产生劳动合同签订次数累加的问题,对公司有一定副作用。但是至少比起现在的处理方式来说,要好得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