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一下,我现在要离职,我的情况应不应该交违约金?我是2006年1月份跟现在的公司签了合同,当时合同里有违约金条款“职工辞职时赔公司6个月工资”,不过2009年份,我们公司被另外一家公司收购,我跟新的公司签合同时,原劳动合同由双方继续继承继履行的。我现在是想离职。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给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竞业限制约定。实践中,有这两类情形的员工占少数。你在问题中也没有提到你的违约金条款是因此设立的。
那你是否肯定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2008年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是否要支付,得看当时的法律法规。不幸的是,2008年之前违约金的规定各省市都有不同:有些省市对违约金的上限作了限定,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有些省市规定必须满足一定条件设立的才合法有效,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还有些省市则允许双方自由约定违约金,有了约定必须按约定执行。
你在问题中没有说工作城市,所以这点只得由你自己判断了。
不过,阿克有点疑惑。一般来说,员工劳动合同在2008年前都签得比较短,常见的是一年一签。你在2006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那么长的合同期限么,一直持续至今?还是中间已经续签过,你自己忘记了?如果2008年后续签过劳动合同,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除非你存在专项培训和竞业限制,否则你应该不用赔公司违约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