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奖金诱使员工早到公司算工时么?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01-12 浏览

我在房地产公司工作。公司要求每周工作六天,星期一至星期五是上午9点至于12点,下午2点6点,要求员工上、下午均提前15分钟到岗,并打卡。做到的话,每月有100元奖;星期六上午9点至于12点,下午2点4点。按公司的计算方法,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工作26天,星期六不算加班。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后两者的使用都需要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第一种就是我们最常用的工时制度。

    不过标准工时制的内容并非周一到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这种上下班时间只不过是最常见的标准工时制而已,不能等同于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的要求是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且每周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明确这样的定义后,就非常容易分辨房产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了。

    你们是周一到周五每天工作7小时,周六工作5小时,没有一天超过8小时。一周工作小时累加起来正好是40小时。而且周日有一天休息。根据前面的依据来判断,可以得知完全符合国家规定。

    不过你们公司规定了一种非常有意思的全勤制度:上下午都提前15分钟到岗有额外100元奖金。如果都做到的话,实际在单位的时间会超过国家规定。这样的奖金制度是否在变相延长工作时间呢?

    劳动合同的履行要求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假设员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时制上班,公司会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没有提前15分钟到岗的话,公司不会扣除员工的工资。100元的奖金仅仅是要求提前15分钟到岗打卡,没有定义工作内容。所以如果要把这15分钟也视为工作时间,恐怕要求过高。

    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来看,公司有权对于员工的奖励作出规定,对于员工的一些敬业行为作出一定的奖励。站在公司的立场上看,肯定希望员工早到公司,做好工作前的一些准备工作。而不希望看到员工掐着点进公司,在工作时间还要擦桌子、倒茶,忙些非工作的事。这种利用适当的经济手段引导员工做公司所希望的事是非常好的一种管理方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