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公务采购价格过高能辞退么?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01-12 浏览

我毕业后就在这家公司,待了3年多。2009年初我的领导怀孕休假,我一直以行政助理的身份替主管干工作到7月份,6月份时公司招来新的行政主管,然后7月9号就通知说我挣回扣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我的合同到11年5月份到期)。但是公司没有证据,于是又说工作失职,给公司购买的国产交换机价格过高,我购买的是3500元,人事部说他们调查的是1600元,由于我的失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当天就给我发了封邮件,说从今天开始后就不计算薪资,解除劳动合同让我去办交接,紧接着公司就招来了行政助理,代替我的职位,我已经去劳动仲裁去提交申请了,不知道,我的这种算是失职吗,怎么界定,而且是不是应该提前通知我?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按照这个理由辞退的,不需要提前通知,不需要给经济补偿金。

    所谓“严重失职”,即员工没有履行自己岗位的主要职责;所谓“营私舞弊”,即员工为一己之私欲利用自己的职权欺骗单位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当然,无论是“严重失职”还是“营私舞弊”,都必须已经给单位造成了损害,而且必须是“重大损害”。这里“损害”的范围很广,不仅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单位商誉的损害等其他非直接经济损失。

    行政采购这个岗位是个“肥差”,在这样的岗位上栽倒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上任这样的岗位,就更应该自律。采购的岗位职责应当是在采购前了解市场上目标产品的相关情况,为公司挑选到功能最合适、价格最低廉的产品。如果暗自收受供应商回扣,无疑属于“营私舞弊”。

    但是公司非常苦恼的是自己不是侦查机构,要获得员工“营私舞弊”的直接证据非常难。实践中能抓到真凭实据的,要么是采购人员“分赃不均”,要么就是供应商“反水”。所以,“严重失职”就是一个退而其次的“罪名”。

    你的描述中没有深入谈到交换机的采购事实。你说人事部调查结果是1600元,那市场上是否真的普遍只卖1600元?如果是真的,为什么你采购的要3500元?价格差距如此之大,说没有问题真的很难令人信服。此外,此交换机是否有官方参考价格,如果你采购的价格明显高于参考价格,判定为“严重失职”没有任何问题。

    至于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比较难下结论,可能见仁见智。但是1600元如果可以买到这个交换机,你却花了超过1倍的价格,这个损失确实不算小。

    你现在即将仲裁,对你来说,公司是否可以证明1600元是否属于市场常规价格非常重要。这个案件的胜负关键就在于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