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家外国公司在上海的代表处,报到的第一天就给我了合同,全英文版的,好像有12个条款,可以说真的是苛刻!但是考虑到失业了这么久,就签了。可是过了两天又给我一份外服机构的合同,仔细阅读后发现两份合同有抵触的地方。请问哪一份合同更有法律的效力?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外国公司驻中国代表处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这意味着,它在中国没有自己独立的资产,没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在国内进行商业活动。同时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代表处也没有权利在国内招用中国人担任员工,以免员工要去国外追讨报酬。
为了解决外国公司代表处用人的实际需求,国家规定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所有中国雇员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对外服务机构录用,派遣到代表处工作(担任首席代表的中国人除外)。雇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由代表处支付给外服后,由外服履行义务,而雇员则主要向代表处履行劳动义务。
因此,你并没有与外国公司代表处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虽然它与你签订了一份英文的合同,但这份合同中如果有涉及双方劳动关系的内容,是无效的。当然,如果有一些涉及保守商业秘密等非劳动关系专有的条款,那是允许的。
在预料之中的是,你和外服也签订了合同,这一份才是合法的劳动合同。你在法律上属于外服的员工,你的社会保险和工资都将由外服发放。两份合同中如果有相互抵触的部分,凡是涉及劳动关系的,应该以外服的合同为准。其他不涉及劳动关系的,你应该要向外国公司代表处和外服分别履行你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代表处为了逃避一些义务,故意将通过外服支付的劳动报酬金额压低,而通过外国公司向员工支付另外一些类似报酬性质的费用,这实质是损害员工权益的。这些收入也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一旦出现拖欠,员工无法通过劳动法的保护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