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公司有这样的规定:公司所有中层干部加班是没加班费的,员工是有效益才有加班费(加班费是3元1小时)。因为我们是计件生产,要完成基本的产量才能产生效益工资。公司所定的产量,我们几乎是每个月总共加班50小时才能产生100—150元的效益工资。
想问,我们公司这样做对吗?我们是否应该要回加班费?(我在这家公司工作7年,中干做了3年,总记加班3000小时左右。)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你们公司这样的做法存在两个误解,而且这两个误解在国内比较普遍:
误解一:公司管理人员加班属于自愿加班
这个误解首先可能来自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误读。不定时工时制是对无法确定上下班时间的岗位实行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除了法定节假日加班计算三倍加班费外,其他时候没有加班费。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企业看到这里,以为管理人员就可以不给加班费。
殊不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中处于管理层级最上面的一些岗位,比如总经理、业务总负责人等。他们经常外出开会、出差,难以统计上下班时间,所以国家才许可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反观公司中层干部,这批人正好处于既管理他人,同时又被管理的地位,坐班要求很高,可以正常统计上下班时间,通常不存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基础。
另外,按照劳动部的《审批办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要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批。未得到审批前,不能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你可以向公司了解一下,是否有这样的审批,才实行中层干部加班没有加班费的规定。
当然,也有一些公司高层认为,中层干部已经属于管理人员,他们对于自己的工作时间能够控制,由此产生的加班应该算作他们自愿加班。这种观点是对公司加班制度的一种检验。加班(包括加点)在公司要求下,且得到员工同意后延长工作时间的意思。这里必须有双方意思表示的存在。如果是员工自己擅自延长工作时间,当然不能按照加班来算。
误解二:计件工资不存在加班费
计件工资是一种薪资的计算方式,它不是按照工作周期来计算的,如月薪、周薪等,而是按照工作完成量来计算的。但是这种薪资计算方式和工时制度不能混为一谈。有些企业错误地认为,计件制的员工在延长的工作时间中,获得了更多的劳动报酬,这就是加班费。实际上,在延长的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劳动成果,其工作计件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倍数执行。如原先每件10元,那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期间,每件应该不低于15元,而休息日加班期间每件不低于20元。
你所在的公司加班50小时才能获得150元额外的效益工资,每小时对应的加班收益是3元,如果按照150%的加班费倍数还原的话,其非加班时期的每小时工作产出大约是2元,按照每月工作166.64小时来算,单月工资只有333.28元,这明显是不合法的。如果工人的平均产量显示大部分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的基本产量要求,那说明基本产量的确定偏高,需要修改。基本产量(其实就是生产指标)应该是让大部分员工在未加班的情况下可以做到的。
当然,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不应该忘记维护权益的方式。仲裁或监察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你说7年加班有3000小时,你可以提供这3000小时的明细清单和相应依据么?此外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的加班诉请,只有60天的时效,这些部分至今都已经丧失了仲裁的可能。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将时效延长到了1年,但是仍然是有时间要求的。如果你们准备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寻找证据是很重要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