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出台高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01-07 浏览

据《第一财经日报》消息为规范高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活动,促进大学生就业,22日,《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提交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首个以立法形式出台的高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

  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就要求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今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7部委亦下发通知,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引起了外界的广泛关注。据悉,该条例的形成,源于今年广东“两会”期间,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机电学院院长李玉忠教授提出的建议。

  “代表提出建议后,当年就形成立法议案的,这在三十年来也是第一个。”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规处处长刘牧介绍。

  “现在高校学生实习这一块普遍感觉比较困难。”李玉忠告诉CBN,由于大学生尤其是本科以上的学生所具备的知识更偏向理论基础,较少实用层面的东西,加上实习时间又比较短,不能给企业自身带来多少实益,因此企业也不太愿意接受实习的大学生。

  作为劳动就业大省,广东每年大概有30万的大学生需要实习。如何为在校大学生提供有效的实习机会,为尚未就业的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并且保障他们在实习和见习中的合法权益就十分重要。

  《条例》共设七章六十四条,其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组织与保障、实习规范与管理、见习规范与管理、扶持与奖励、法律责任六个方面。

  其中,在调整范围方面,目前社会上有意见认为应该把学生兼职、勤工俭学等也纳入本条例的调整范围,但由于勤工俭学是一种准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并不适用于此条例。

  而要解决学生的实习与见习问题,其中很关键的一点是要有足够的实习与见习机会。对此,《条例》第六条明确了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并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受学生实习。政府将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实习和见习基地、企业单位等扶持和奖励。

  为了防止实习单位把招聘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使用、学校通过组织学生实习牟利,从而导致学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现象发生,《条例》规定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见习,见习单位应与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协议应包括意外伤害保险与损害赔偿的约定。当期接受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均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30%。

  在实习、见习的待遇方面,学生在实习单位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职工工资80%的标准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非顶岗实习的,可在协议中约定给予一定生活补贴。

  此外,如果学校委托中介组织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人数处以每人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