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周某,去年通过招聘会与大连市一家婚庆公司达成就业意向。公司表示,试用期月薪600元,无其他待遇,待3个月试用期满后才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尽管周健工作上吃苦耐劳,业绩甚至超过老员工,但在试用期满的前4天,却被公司“炒了鱿鱼”。
今年7月,他又应聘到大连一家广告公司工作,结果又一次重演了去年的一幕,周健又一次被“炒了鱿鱼”。
大学毕业生找工作屡遭试用期陷阱,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有关部门不能熟视无睹,应当予以严厉查禁。
这种对大学毕业生设置试用期陷阱的行为,多发生在一些无良的中小企业。他们这样做,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省钱,即节省企业人力成本。但事实上,他们这种做法,既损人又不利己。
一方面,大学生从校园走向社会,本来踌躇满志,而一些企业却把他们当成打短工的廉价劳动力,一次次地将其“炒鱿鱼”,这种行为不仅无形中拉长了大学生实现稳定就业的时间,而且对他们的心理伤害也是不言而喻的。另一方面,企业这样做,也会损害自身形象。诚信是企业的生命。企业设置试用期陷阱,尽管通过支付低薪酬、不交住房公积金和各类保险等节省了成本,但这种欺诈行为不可能长久隐瞒。“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长此以往,这样的企业必将遭遇诚信危机,难以在社会立足。
试用期陷阱屡禁不止,首要原因是部分企业缺乏法制观念。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须同时或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企业用工时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已属违法。其次,大学毕业生维权意识不强。既然被连续恶意“炒鱿鱼”,大学毕业生就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令人遗憾的是,多数大学毕业生却采取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这种做法显然不足取。此外,试用期陷阱屡禁不止,还与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有关。时下,人才市场及其管理机构只管组织人才招聘会,事后公布一下达成了多少用人意向就算大功告成,并没有做好跟踪落实的工作;而劳动行政部门作为保证《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职能部门,也没有加强监督检查,以至使上述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新形势下处理劳资关系法律依据。但愿有关部门能够在加强宣传、监督落实、违法必究上多下功夫,不能让不良企业对大学毕业生恶意“炒鱿鱼”的现象继续演绎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