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不能充当劳动合同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01-07 浏览

◆案例

  去年7月,大学毕业的小袁应聘到某房地产公司担任财务会计。今年5月,这家公司以“违反员工保密义务”为由将小袁辞退,从而结束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令这家公司没想到的是,小袁在接到辞退通知的次日,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支持了小袁的请求。然而,接到裁决结果后,公司方面提出了异议。公司称,小袁刚到公司工作时,公司曾向其发过录用通知,通知上明确记载了其薪资结构、报到时间等内容。 “发放这份载明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录用通知书,应当视为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坚持认为。

  录用通知到底能否充当劳动合同?小袁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于法是否有据?

  ◆说法

  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录用通知只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告知劳动者,不能体现劳动者的合同意愿。仅凭一份录用通知并不能反映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完成。因此,公司仅向员工发放录用通知的做法,依法不能视为其已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小袁依法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具体起算时间是自工作第二个月起至辞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