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和续签要注意什么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01-07 浏览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终止:

  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是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六是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合意选择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欲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于劳动合同期满前的N日向劳动者发出《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提前天数由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应于收到该通知书的N日内(由用人单位确定)填写续签意见并交至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逾期未交者,视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劳动者应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将停发与劳动者有关的薪酬福利待遇。

  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之前完善续签手续,有其他合理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善续签手续的可以推迟,但至推迟不得超过合同期满后的N日(由用人单位确定)。

  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应支付的赔偿金额,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每月工资中扣除,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每月工资额的20%,且保证劳动者每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后,双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劳动者应按照约定及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起的N日内(天数由用人单位确定且小于15日),按用人单位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项、文件、资料、各种办公物品等,须全部清点造册移交用人单位指定人员并签名确认、双方还需要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会签单》。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完上述手续后,为劳动者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和工资结算、经济补偿金支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