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半公司减薪!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09-12-24 浏览
来源: 解放网-解放日报(上海)

  本报讯(何敏)续签合同时公司称必须降薪,在本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工作的小王未再续签,而是向单位索要未缴纳的社保费和加班费等。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小王经济补偿金2000元,并为其补缴2007年8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

  2007年7月,24岁的小王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电子科技公司担任网络技师,每月工资为2000元。但2007年7月至12月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2008年1月双方才签订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去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时,公司提出续签合同必须减薪1000元,并更换工种,故小王未续签。因就社保金及加班费等协商不成,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缴半年的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和加班费1860元。公司方则称小王在签合同之前系实习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故不同意补缴社保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大学毕业后,即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公司称其系实习生,于法无据。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公司于2007年8月才注册成立,故应当为他补缴2007年8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至于小王主张的加班费,因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法院难以采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