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A、综合类
(一)通过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招收高校毕业生就业。
在安排国家、省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其重要内容。在建设项目实施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动员各项目承担单位将招收高校毕业生的具体要求和名额汇总至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由其组织相关高校协助各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就业岗位。
(二)鼓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
1、全省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进一步向高校毕业生倾斜,增加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
2、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安排科研助手岗位的办法,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
(三)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1、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
2、国资委所属国有企业提供3000个岗位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
(四)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安置高校毕业生就业。
2009年全省94个工业园区计划提供10000个就业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每个工业园区不少于100个岗位。
(五)扩大高校毕业生升学比例,对短期就业需求进行分流。
1、扩大研究生教育规模和“专升本”比例。
2、增加工学等相对紧缺和应用性较强学科专业的招生规模。
3、增加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规模。
4、扩大普通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规模。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2009年,部队拟在我省高校中录用493名“士官生”和3500名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
B、项目类
(一)“选聘高效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
2009年全省拟安排不少于560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二)“三支一扶”项目
2009年全省拟安排不少于2600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开展“三支一扶”。
(三)“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
2009年全省拟安排400名高校毕业生开展“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四)结合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项目。
C、配套政策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选取士官生、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给予优先;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并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并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3、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服务措施和后续安排,重点落实好助学贷款代偿、生活补贴、工龄计算、户口迁移、档案接转、职称评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参加过基层就业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实行同等条件优先录用的政策。
4、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5、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6、对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就业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的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稳定员工队伍的困难企业,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7、建立“双困”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机制。对安排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现行政策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8、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对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鉴定合格证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9、建立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制度。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的见习活动,见习期间有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对使用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单位给予见习补贴,并为见习学员统一购买见习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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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