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调出工作规程
人事档案调出工作规程
一、工作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二、提供材料 1、托管人出示《人事档案托管合同书》,并缴清托管费;由单位委托代理的,须有单位同意调出意见(或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凭接收单位开具的调动通知书转递人事档案。接收单位是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非国有单位的,由委托管理档案的人才中心出具调动通知书,任何个人或非国有单位不能接收和保管人事档案。 3、人事档案由接收单位派专人提取或通过机要方式寄送,接收单位应及时把回执退回。 4、跨地区调出的,须凭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正式调令办理人事和工资关系转出。 三、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随到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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