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17号)下发后,不少地方和单位就具体操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咨询。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年休假时间的计算方法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2007年7月参加工作的人员,到2008年6月工作年限满1年,从2008年7月起可享受年休假。1998年11月参加工作的人员,到2008年10月工作年限满10年,2008年11月以前休假的,可享受5天年休假;2008年11月及以后开始休假的,可享受10天年休假。
累计工作时间按月份计算,月份对应相应的工作年限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某工作人员2005年10月参加工作,2006年5月辞职,工作时间8个月。2007年10月重新参加工作,至2008年1月累计工作时间12个月,按工作年限满1年计算,可从2008年2月开始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跨年度安排问题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特殊工作任务,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也无法安排的,应按规定计发当年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年休假分段安排
年休假可在本年度内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四、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的休假计算
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年休假时间(另有规定的除外)。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超过的计为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后又参加这类休假活动的,计为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
五、在职学习的面授时间与年休假的关系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不计入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
六、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方法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公式为:
年休假工资报酬=全年工资收入÷261(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3。
享受了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的工作人员,支付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按全年工资收入÷261(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2的方法计算。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乘以12。事业单位在实行绩效工资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当年实际收入。
机关事业单位全年工资收入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七、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按本人当年可休假的天数减去已休假的天数计算。如果本人在当年1至11月遇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情况,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天数减去已休假天数计算。例如某工作人员1998年7月参加工作,至2008年6月工作年限满10年,按10天的应休假天数减去该工作人员当年已休假的天数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
八、应休未休年休假的人数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5%的比例包括应休全部未休的人数,也包括应休部分未休的人数。当年退休(死亡)人员未休年休假的,可不计入本单位未休年休假人数的5%比例内。
九、新进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单位新进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年休假情况证明。
十、驻外等人员的年休假
对驻外、驻村和挂职等人员,派出单位应主动和本人联系,与现驻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本人的年休假计划,按工资管理关系,由派出单位列入本单位年休假计划统筹。现驻在单位应当保证这部分人员年休假计划的落实。
工资关系和现工作单位分离的其他人员,按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管理统筹。
十一、当年退休(死亡)人员的休假计算
工作人员当年退休(死亡)的,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其全年工资收入以本人退休(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以本人退休(死亡)前最后一个月计算。
十二、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报批程序和报批材料
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由各主管部门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逾期不予追补。所需经费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经费中解决。
审批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未休年休假人员情况表》(见附件)。
2、年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单位12月份工资发放表、津贴补贴发放表、奖金发放表等。
3、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相关材料。
江 西 省 人 事 厅 江 西 省 财政 厅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