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开制度
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一直保持总体增长态势。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对有形市场整治力度加大以后,一部分违法行为迅速转移到互联网,网上欺诈、传销、不正当竞争、发布虚假广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网上交易秩序,降低了消费者对网上交易的信任度。
互联网作为虚拟空间,消费者无法获知网上违法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同时也导致政府有关部门对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互联网上电子商务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的公开成为了一个客观要求。《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二、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履行相关管理责任和义务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应对签订服务合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批准文件进行核查,并留存加盖被服务者公章的复印件,保存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的时间;应当建立交易记录,记载交易成交情况,并将交易记录保存至少两年时间;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提供链接技术支持;配合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调查取证和执法工作;建立内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相关人员,及时受理调解和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维护网上交易秩序。
三、加强电子商务监管,依法维护网上交易秩序
目前,互联网网上的交易已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网上交易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对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充分运用电子商务监控系统,加强对辖区内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从事的医药、保健、网上购物、广告、知识产权等经营活动的网站的重点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网上无照经营、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发布违法广告或虚假广告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