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8-05-07 浏览
 29日,广东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近日出台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该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职工生育不用花钱”将成为现实。这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
  另外,该省在《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将城镇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范畴,率先在全国使城镇居民的生育医疗费用得到保障,生育保险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将来该省所有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生孩子不用花钱。
  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
  截至今年2月,全省19个地级以上市及省直单位开展了生育保险工作,参保人数706万人,占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的9.1%.《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省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
  《规定》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规定》明确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分定费率、分别列账、分开支付。
  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规定》规定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此项规定明确了单位责任,不增加职工个人负担。
  《规定》还规范了生育保险的待遇项目和标准。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男职工假期津贴。除生育医疗费应当支付外,其余项目是否支付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规定》明确生育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参保职工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生育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既改变了我省过往许多地区采取的生育医疗费定额包干的做法,又简化了费用报销手续,方便参保人就医。
  《规定》明确了异地就医办法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