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保障报:如何看待《就业促进法》中的“制度群”
检索《就业促进法》的九章六十九条,不难发现其中明确提到十一项制度,这些制度涵盖促进就业的方方面面,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制度群”。
在政策支持一章中提到两项制度:失业保险制度(16条)和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20条);在就业服务与管理一章中共提到四项制度:市场信息发布制度(34条)、失业预警制度(42条)、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43条); 而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一章提到两项制度:劳动预备制度(48条)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51条);在就业援助一章的52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在监督检查一章,提到目标责任制度(58条)和举报制度(60条)。
这些制度在实践层面大多经过反复论证和运用,如今通过一部法律加以规范。那么,《就业促进法》是如何把这些制度汇聚在一起?制度的排列又有何内在逻辑性?
政府责任是《就业促进法》的一大亮点。《就业促进法》把促进就业作为政府的一项责任,并且建立了庞大的“制度和政策群”来加以保证。对此,也有人质疑,加强政府责任,是不是意味着在促进就业方面,政府又成了“全能”角色,会不会造成计划体制的回归?
从某种角度上看,《就业促进法》具有的行政色彩使得人们的担忧显得合情合理。但立法意图却并非如此,《就业促进法》的立法背景仍然是市场经济,其目的是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确保劳动力资源在市场上得以生产和再生产。从这个庞大的“制度群”中,我们能清晰地看到这一点。
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为了给市场提供合格的劳动者并加以认证和准入;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举报制度是为了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失业预警制度、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是为了创造一个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劳动力供求状况的市场机制;失业保险制度和就业援助制度是为了给劳动力的再生产提供保证。显然这些都是市场运作的逻辑,“制度群”充当的更多是工具角色,是在为劳动力在市场中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创造有利条件。
综观《就业促进法》,不难看出,这部法律的宏观调控倾向非常明显。事实上,宏观调控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内涵,所有这些手段都是通过市场发挥作用,而体现计划经济色彩的行政手段,在《就业促进法》中并无地位。另外,《就业促进法》中虽然强调政府责任,但是这个归责的基础主要是服务是否到位或者监控是否到位。因此,在《就业促进法》中,政府的身影虽然无处不在,但是他充当的只是“巡警” 和“守夜人”的角色。这个庞大的“制度群”与其说是是赋予了政府更大的权力,倒不如说是给行政权力划出了行使的范围。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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