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是党和政府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生存权是人最根本的权利,也是最基本的民生。无论什么样的社会,在发展进程中,总会有一部分人因各种原因陷入贫困,危及生存,总会有一部分人面临着这样那样的生活困难。这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存在的现象。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则不会自发地为困难群众提供保护。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建立一种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存发展权利的制度,通过这种制度,可以让竞争中的强者更放心地劳动致富,同时也可以让竞争中的弱者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城乡低保就是党和政府解决困难群众民生问题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199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部署全面开展城市低保工作;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为城市低保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规保障;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针对城市低保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今年7月,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为在农村全面建立和实施低保制度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可以说,城乡低保的每一个脚印,每一点进步,都是党和政府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高度,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城乡低保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兜底”作用。近年来,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民生的政策,其力度之大,效果之好,前所未有。仅就社会保障体系而言,不仅逐步完善了社会保险制度,而且不断推进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但就这些制度的功能和实效而言,作为社会救助核心制度的城乡低保的“兜底”作用最为明显。低保制度不附加先决条件、不考虑社会身份,唯一的认定条件就是家庭人均月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这样的制度安排,彰显了社会公正,突出了救急救难的特点,维护了社会底线公平,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成为名副其实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民生保障也是经济发展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先富政策改变了我国过去低收入平均的现象,代之以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当收入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必然成为影响经济持续发展的障碍。城乡低保实际上是政府主导的收入再分配,通过财政手段增加困难群众的收入水平,直接、现实地缩小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同时,低保家庭获得的低保金主要用于维持基本生活。因此,每年数百亿财政投入的低保资金又全部转化为困难群众的生活消费,转过来拉动基本生活消费品的生产和国家税收的增加。从这个意义上说,城乡低保对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也有积极的作用。
城市低保从2002年实现应保尽保以来,呈现出保障人数大体稳定、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态势。全国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已连续五年稳定在2200多万人,现在是2236万人;低保标准从2003年的149元/人、月提高到现在的177元/人、月;人均月补助金额从2003年的58元提高到现在的93元;各级财政投入从2000年的27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224亿元。农村低保目前也已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实施,共保障农村困难群众2573万人,全国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032元。从保障人数上看,比2006年增加了1064万人,预计今年底纳入农村低保的困难群众将达到3000多万人。城乡低保制度的实施,为实现中华儿女千百年来追求的“人人无饥寒”梦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是各级民政部门为民解困的重要工作。做好城乡低保,是国务院赋予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多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理念,深入城乡困难群众当中,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下一步,各级民政部门仍然要把城乡低保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抓紧抓好。一是完善制度。认真研究解决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诸如标准调整、收入核实、与就业衔接、分类救助、动态管理等问题,使低保制度更加完善,作用更好地得到发挥。二是规范操作。进一步规范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低保金的管理、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开。以此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便于群众和社会监督,实现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三是加强支撑。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及时调整低保标准与实际补助,使低保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大低保系统的能力建设,确保低保工作顺利实施所必需的人手和工作经费,不断提高低保工作队伍的素质。四是健全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低保为基础,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相配套,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多方面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为他们提供切实的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