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成平谈十六大以来我国劳动保障事业的主要成就 发展劳动保障事业 增进人民福利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7-10-10 浏览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劳动保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社会事业,摆到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推动劳动保障事业长足发展,不仅切实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使其更多地享受到国家发展进步中的物质文明成果,而且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实现“两个确保”,为推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

  上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改革脱困目标的提出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及时作出“两个确保”的重大决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狠抓落实,通过完善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扎实推进。全国累计有240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了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较好地解决了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难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形势逐年好转,2004年以来连续三年实现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当期无拖欠,根本解决了这一长期影响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突出问题。为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同时解决体制转轨带来的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差距问题,连续几年进行待遇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由2002年的月人均615元提高到2007年调整后的960元,并作出继续连调3年的决定。1998年至2006年,参保离退休人员从2727万人增加到4635万人,基本养老金发放额从1512亿元增加到4897亿元。实践证明,实行“两个确保”政策,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职工群众的衷心拥护,为国企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再就业取得明显成效,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针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突出困难,制定实施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将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宏观调控重要指标,并从上到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合力。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经济发展带动就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扩大就业形成良性互动;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在开发就业岗位、增加资金投入、给予税费减免、实施小额贷款、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开展再就业援助、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等方面不断加大力度。积极的就业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体制机制框架初步形成。2003年以来,平均每年城镇新增就业1000万人左右、转移农业劳动力800万人以上;共帮助2000万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大龄人员537万人。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失业调控,城镇登记失业率呈稳定下降态势,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年底的登记失业率分别为4.3%、4.2%、4.2%和4.1%。在劳动力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十分尖锐的情况下,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为深化改革创造了条件,对推动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同。

  三、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较好地保障了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

  党的十六大把建立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全面完善、加快发展的新时期。2003年以来,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并在总结东北三省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东部7省市进行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的试点,制定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在全国启动试点工作。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在城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在全面推开,养老保险制度正在积极探索,新型合作医疗改革试点正在加快推进。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筹资渠道逐步拓宽,基金支撑能力逐步增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数迅速增加。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以年均7%的速度递增,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年均增长20%左右,是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和基金收入增长最快的时期。到2006年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8766万人、15732万人、11187万人、10268万人和6459万人,有2241万城市居民和1509万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5400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2006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8626亿元,总支出6472亿元,年底累计积累8239亿元。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力度。为应对将来人口老龄化可能带来的资金支付压力,国家建立了具有战略储备性质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已积累3300多亿元。同时,积极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法规制度和组织体系,基金的运营和管理进一步规范,维护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

  四、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积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入手,积极致力于构建和发展规范、和谐、有序、稳定的劳动关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初步形成。为了规范企业行为,保护劳动者利益,继续实施工时、休息休假、最低工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标准。为了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颁布实施了《最低工资规定》,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近年来各地都大幅度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发挥对工资增长的引导调节作用,使企业工资增长与效益增长相适应。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2003—2006年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2万件,涉及劳动者298万人,结案率保持在92%以上。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启动了从2006年至2008年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三年行动计划,2006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80%的年度目标。在认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础上,2006年国务院决定建立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继续在部分企业建立完善集体协商机制,在中央、省和城市三级建立了由政府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初步形成了协调劳动关系的组织体系。2004年,国务院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制度和办法,强化了执法手段。各地连续在全国组织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禁止使用童工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坚决纠正和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2003年至2006年,共主动检查用人单位484万家,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141万件,责令用人单位为4369万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补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205亿元,补缴社会保险费178亿元。

  五、努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不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

  党中央从统筹城乡发展出发,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2003年到2005年,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突出问题,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累计清偿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337亿元。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各地普遍建立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近几年来,连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春风行动”,为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积极探索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200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国务院成立了由3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着手解决农民工最突出、最直接的切身利益问题,农民工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各地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开展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在全国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专项检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以及整顿非法用工等专项行动,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部署实施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安计划”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专项扩面行动,全国已有3062万和2688万农民工分别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

  六、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体系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有力地推动了劳动保障制度改革。2003年,国务院发布《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2004年,国务院发布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提升了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的立法层次,规范了制度和办法。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在总结东北三省试点经验基础上,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建立长效机制作出了规定。200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框架和工作要求;批转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了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以及保障措施。2007年,国务院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基本政策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将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部法律纳入2007年计划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6月29日、8月30日先后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完成起草工作,正在做最后的修改完善和论证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进行首次审议。《社会保险法》已经多次起草、修改和论证,年内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用几年时间,基本形成以《劳动法》为基础、以上述几部法律为骨干,以相关法规为配套的较为健全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为实现劳动保障事业新发展打下坚实的法制基础。

  党的十六大以来,劳动保障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巨大成就的取得,关键在于我们党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把劳动保障工作摆到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实施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这些成就的取得,是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社会政治持续稳定、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不断加快以及社会各界对劳动保障工作广泛认同和期待的结果;是各级党委、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劳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工作力度的结果;也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作风建设,扎实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结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会不断显现并不同程度地反映到劳动保障工作中来,我们必须遵照党和国家的部署,继续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体现到改善民生上。一是进一步做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紧密结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与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紧密结合、促进就业与职业培训紧密结合,在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基础上,不断增加就业岗位,促进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统筹城乡就业,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二是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使社会保障制度惠及更多群众,同时不断加大投入,加快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三是不断加大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加快完善劳动关系方面的利益协调机制、纠纷调处机制和监督执行机制。四是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切实提高监察执法能力,推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加快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步伐,使群众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和均等的服务。

 

稿件来源: 《求是》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