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最低工资也要“限制”最高工资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7-10-08 浏览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近几年,我国最低工资制度不断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大幅提高。2004年3月前,十年间全国每个省份平均调整最低工资标准3.8次;2004年4月至2006年底,不到三年里,每个省份平均调整了1.9次。(见昨日《深圳特区报》)
  加快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有望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取得合理劳动报酬,以解决生活实际困难。但是,在调节工资分配差距上,却难以实现工资分配的公平。
  一方面,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不同经济类型之间的职工工资分配格局不尽合理,工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另一方面,同一行业内的工资差异也十分明显,国有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收入的差距不合理扩大。前者依据不同的标准分配工资,各行其是;后者以“系数”乘积的办法,形成工资分配的固有差距。同是银行业,高管的工资高过普通职工数十倍,有的行业管理层和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甚至达到了30多倍,国企老总的百万年薪与普通员工的几万年薪,同样是以倍数计算的。普通员工工资上涨,那些获得高薪的管理者也水涨船高,职工工资上涨永远赶不上管理者的工资上涨水平。提高最低工资不仅未能减轻工资分配不公的压力,反而使高薪者更高。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缩小工资收入差距,还需要为最高工资“限高”。这种最快、最直接、最明显的手法,不仅能够有效避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均递增”百分比的假象,关键是能让人们看到工资分配不公的差距在缩小,降低人们因工资分配差距带来的压力与不平。职工平均工资的概念掩盖了真实问题,这既需要从统计的方法上入手,更需要从工资分配的制度上解决。为了真正解决职工工资分配不公的问题,我们可以,也应该尝试许多操作,而不是只让普通职工工资上涨“爬蚂蚁”,不顾高薪人员工资上涨“上蓝天”。
 
  来源:开县作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