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责任明确各司其职促就业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7-09-30 浏览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格局将长期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就业促进法》在经过长期酝酿、反复审议和征求社会意见之后,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就业促进法》是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一部重要的法律,其颁布是对劳动法所确立的促进就业内容的丰富和发展,将就业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是就业事业发展的新的里程碑。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十一五”期间,我国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已经成为决策者的共识。

  2007年8月30日,《就业促进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颁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共识变成现实。《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切实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体系法制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制度化,由此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我国积极就业政策长期有效地实施和运行。

  政府责任明确,各司其职促就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指出,《就业促进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劳动合同法》以后,通过的又一部有关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通过,将对我国促进就业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就业是政府的责任,规定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是《就业促进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归纳起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李援介绍说,以前实行的是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比如说三年、五年,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这次制定《就业促进法》时,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第二,经济社会的发展要与促进就业紧密地结合起来。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经济结构的调整、区域经济的发展、投资和重大项目的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都要与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相协调。

  第三,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比如,《就业促进法》就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一定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工作。

  第四,要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以及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扩大就业渠道,降低就业门槛,搞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的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等。

  李援指出,促进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政,把就业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