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在我国不断壮大的反歧视队伍中,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团结的力量,并因此涌现出越来越多这样的社会组织 俗话说“一双筷子容易折,十双筷子折不断”,在与各种各样的社会歧视现象做斗争的过程中,个人的力量往往都是十分微弱的,但是如果他们团结起来,组成各类社团或组织,互相帮助互相声援,那么情形将大为不同。 在国外反就业歧视的历程中,产生了大量这样的社团,如消除老年歧视协会、反歧视地方事务部等。各种社会组织积极投身反歧视的各种活动,成为政府与公民、老板与雇员之间有效的沟通桥梁;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广大雇员和公民利益的代言人,各种社会组织为捍卫歧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突出贡献。各种社会组织作为反歧视事业的“基层”组织,在预防和宣传反歧视方面付出了大量辛劳,他们认真细致的工作使得无数涉及歧视的社会细小矛盾被化解,从而大大减轻了平等待遇委员会和司法机关的负担。在西方国家,反歧视社会组织成为名副其实的反歧视“第一道防线”。 在消除就业歧视方面,各种社会组织的主要工作包括:第一,接受就业歧视投诉并尽可能进行调解;第二,向歧视事件的受害人提供各种帮助,比如经济资助、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帮助,以及帮助受害人搜集资料和寻找证人,支持受害人向平等待遇委员会投诉,甚至必要的情况下代表受害人向平等待遇委员会申诉或提起司法诉讼;第三,针对某类突出的就业歧视问题,主动进行社会调查并收集证据,藉此独立地向平等待遇委员会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第四,向歧视双方当事人以及社会大众宣传平等法,提高公民的平等意识。 事实证明,社会组织的工作是十分必要而且极富成效的。众所周知,在就业歧视领域,受害的总是雇员一方。与老板相比,他们处于弱小、被动和劣势地位。因为担心被解雇或前途受到不利影响,他们往往不敢或不愿对老板的歧视行为公开进行抗争。这时由社会组织及时站出来,向受害者提供各种帮助以及道义上的支持,以帮助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十分必要。对于企业和雇主来说,这种社会力量比单个的雇工更为强大、更具监督力。不仅如此,国外各种社会组织在多年的反歧视工作中,还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 其一,重视法律的掌握和运用。作为社会组织,既无政府所拥有的权力,也没有企业那样雄厚的财力,因此法律便成为了社会机构与歧视做斗争的最重要的武器。社会组织一般都有法律专家,依据法律向当事人进行反就业歧视的宣传,判断企业或雇主的行为是否构成歧视并说服当事人双方做出必要的让步;判断相关的政府部门是否尽到责任;判断是否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及采取行动后胜算的把握有多大。 其二,重视当事人的心理感受。在处理大量投诉的过程中,社会组织发现很多投诉的起因都微不足道,不是大问题,更不构成法律上所称的歧视,但当事人的心理却受到了伤害,因此工作人员在接待来访时,都会特别注意倾听当事人的诉说,给予心理安慰,必要时甚至邀请心理专业的社会工作者给予当事人心理辅导,以帮助其正确认识所受的“伤害”。 其三,重视调解。就业歧视不同于其他社会冲突,绝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不愿意诉至平等待遇委员会,很多雇主甚至宁愿做出让步也不愿意将事情公开到平等待遇委员会。而考虑到获得一份工作并不容易,受损害一方往往也不愿意把关系搞僵,只想求得社会支持,使雇主认识错误并作出让步。基于这种情形,社会组织一直将调解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和基本步骤,主张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只有极少数情况下,协议不成时,才会帮助受害人一方采取法律行动。 其四,重视对外合作。单凭社会组织自己的力量,仍旧十分有限,因此,各种社会组织特别重视与其他组织以及政府有关机构的合作,如与全国以及其他地方的反歧视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做到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相互支援;与当地政府合作,获得资金支持并向其提出建议;与国际组织合作,发挥更大的社会影响等。 消除包括就业歧视在内的各种社会歧视现象,是一项长期事业,也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它既需要政府层面的引导,也需要专门化的法律与实施机构,更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社会组织是团结大众进行社会参与的最有效方式与途径。如今,在我国反歧视事业中,已经出现了一批像“肝胆相照”(乙肝携带者网站)这样的著名社会维权组织,他们坚持不懈的努力已经通过政府修改公务员体检标准等方面显现出来。我们希望在我国不断壮大的反歧视队伍中,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团结的力量,并因此涌现出越来越多这样的社会组织。(王春光)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