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公室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严格执行人事编制部门的审批程序和规定,坚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原则和规定办事。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坚持仪表端庄,挂牌服务,对来人来访热情接待,杜绝“四难”现象,耐心细致地宣传、解释党和国家的人事编制政策。
第三条 严格执行人事编制部门廉政建设若干规定,进一步严肃人事编制工作纪律,欢迎各界群众监督,保证人事编制工作公平、公正。
第四条 认真履行人事编制部门的工作职责,切实转变职能,坚决杜绝办事拖拉,互相推诿等现象。
第五条 实行公示制。机关指定办事指南,各业务科室凡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人事编制业务,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有关人事编制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依据、条件、收费标准、程序、时限要求和结果以及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等内容予以公开。
第六条 实行标示牌和持证上岗制。机关工作人员办公桌上统一放置设有本人照片、姓名及职务的标示牌。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凡不需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属于政策范围内,正常的业务且材料齐全的事项,按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办理,做到即时即办;凡需提交会议研究决定或报分管领导审批的事项,由各科室、中心受理材料后,按程序报批,并在规定办理时限内给予办理或反馈。
第八条 实行同岗替代制。机关对每项工作应确定AB两名经办人员,当A角不在时,由B角负责办理有关事项,避免造成工作延误。
第九条 实行否定报备制度。工作人员在提供对外服务时,对认为不能办理的,经办人员应填写《否定报备情况表》,如实说明办理的基本情况、否定的理由和依据,然后逐级报请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凡第一个受理群众来电来访的,第一个发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第一个接受领导交办任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制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应认真做好记录,妥善进行处理。首问事项属直接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由直接责任人严格按照“一次性告知”的办事时限处理,若手续完备应及时办结;如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帮助服务对象快捷找到办事科室(处、中心)和经办人。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应找哪个部门,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实行马上就办和“两个一次性告知”制度。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的首次办事请求,如果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如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无法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依据;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续、书面材料、办事程序和办事依据。
第十二条 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局、编办将职责分解到各个岗位,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坚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标准统一收费,决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及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四条 凡举报局、编办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人和事,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局监察室为实施服务承诺制的监督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同时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违反服务承诺制的投诉,并予以调查答复。投诉信箱:萍乡市市政府大院3号楼市人事局监察室,邮编:337000;投诉电话:0799-6832764。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坚持仪表端庄,挂牌服务,对来人来访热情接待,杜绝“四难”现象,耐心细致地宣传、解释党和国家的人事编制政策。
第三条 严格执行人事编制部门廉政建设若干规定,进一步严肃人事编制工作纪律,欢迎各界群众监督,保证人事编制工作公平、公正。
第四条 认真履行人事编制部门的工作职责,切实转变职能,坚决杜绝办事拖拉,互相推诿等现象。
第五条 实行公示制。机关指定办事指南,各业务科室凡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人事编制业务,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有关人事编制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依据、条件、收费标准、程序、时限要求和结果以及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等内容予以公开。
第六条 实行标示牌和持证上岗制。机关工作人员办公桌上统一放置设有本人照片、姓名及职务的标示牌。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凡不需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属于政策范围内,正常的业务且材料齐全的事项,按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办理,做到即时即办;凡需提交会议研究决定或报分管领导审批的事项,由各科室、中心受理材料后,按程序报批,并在规定办理时限内给予办理或反馈。
第八条 实行同岗替代制。机关对每项工作应确定AB两名经办人员,当A角不在时,由B角负责办理有关事项,避免造成工作延误。
第九条 实行否定报备制度。工作人员在提供对外服务时,对认为不能办理的,经办人员应填写《否定报备情况表》,如实说明办理的基本情况、否定的理由和依据,然后逐级报请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凡第一个受理群众来电来访的,第一个发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第一个接受领导交办任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制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应认真做好记录,妥善进行处理。首问事项属直接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由直接责任人严格按照“一次性告知”的办事时限处理,若手续完备应及时办结;如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帮助服务对象快捷找到办事科室(处、中心)和经办人。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应找哪个部门,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实行马上就办和“两个一次性告知”制度。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的首次办事请求,如果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如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无法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依据;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续、书面材料、办事程序和办事依据。
第十二条 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局、编办将职责分解到各个岗位,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坚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标准统一收费,决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及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四条 凡举报局、编办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人和事,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局监察室为实施服务承诺制的监督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同时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违反服务承诺制的投诉,并予以调查答复。投诉信箱:萍乡市市政府大院3号楼市人事局监察室,邮编:337000;投诉电话:0799-6832764。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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