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事局 市编委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7-07-30 浏览


为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现权力本位的意识逐步向责任本位转移,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在依法行政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结合人事编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事编制行政执法责任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和省、市有关人事编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建立和实施权责一致,行为规范,自觉接受人大、上级组织及群众监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二条 成立局、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事编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为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指导各科室的执法工作,发现执法过错应及时纠正。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变动后,要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三条 局、办行政执法工作按照领导分工和科室职能实行分工负责制,将人事行政执法范围、责任、权限等层层落实到各个执法岗位和人员。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层层负责的办法。局长、编办主任是行政执法总负责人,副局长(副主任)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局长、主任负执法责任。执法责任按各科室职能和各职位职责具体落实,各职能科室科长(主任)是直接执法负责人,各职能岗位人员是具体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法规具体责任人:

(一)执行《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一责任人;晏学云、曹国英

(二)执行《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三章:辞职辞退。分管副局长:陈柏林。执行科室:公务员管理科。执行人:何福星、姚灿萍。

(三)执行《公务员法》第十章:培训,第十五章:申诉控告。分管副局长:李文焕。执行科室:培训中心、人才流动开发科。执行人:朱郑联、欧阳建军、李水根。

(四)执行《公务员法》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四章:退休。分管副局长:王湛平。执行科室:工资福利退休工作科。执行人;吴学锋、王翀翀。

(五)执行《公务员法》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分管副局长:陈柏林、王湛平、李文焕。执行科室:公务员管理科、工资福利退休工作科、人才流动开发科。执行人:何福星、吴学锋、欧阳建军、姚灿萍、王翀翀。

(六)编委办公室配合执行《公务员法》有关内容。分管领导:李艳萍。执行科室:编办一科、编办二科。执行人:余坚明、杨爱军、黄长福、周可以。

(七)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分管领导:李艳萍。执行科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执行人:李智敏、戴芬。

(八)执行《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情况进行监督。分管领导:陈柏林、李艳萍。执行科室:办公室、编办一科。执行人:张杰、余坚明、何江、黄长福。

第四条 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政务公开制、公示制、行政评议考核制、学习培训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奖励制。

第五条 局、办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本部门、本岗位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政。

第六条 不断提高人事编制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要结合中心学习任务,制订阶段性学习计划,有计划地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邓小平理论、业务理论、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开展普法学习教育。对新颁布的人事政策、法规和规章,要及时组织学习,并具体落实执法责任。

第七条 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各科室工作职责及办事程序、工作时限要上墙公示,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公开标明。按上级的规定,对有关工作实行办事政策、规定公开,办事程序、手续公开、办事结果公开的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设立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局|办设立执法监督举报电话(电话号码:6832764、6840826)和举报箱。对举报的问题,由局、办执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以反映的问题按政策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

第九条 坚持实行执法检查制度。每年按市人大、省人事厅的要求,成立人事编制系统行政执法检查组,采取形式多样的方法,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上级作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忠于职守,积极工作,秉公办事,表现突出或有显著成绩以及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视成绩情况,给予如下奖励:

(一)表扬;

(二)全局通报表扬;

(三)评为年度工作先进个人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符合《公务员法》奖励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按照办事程序和工作时限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给工作对象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违法违纪现象的,应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后果追究行政执法人的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行政过错行为被发现后,由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办公室、编办一科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行为被认为有争议,需要行政复议的,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协调,配合上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诉讼的,由实施行政行为的执法职能科室应诉,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协调工作。行政过错责任的被追究人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审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局办公室、编办一科结合年度述职报告每年度对各执法职能科室及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和表彰方案。考核结果作为国家公务员年终工作考核以及提拔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