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 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
多年来困扰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障问题,将得到解决。近日,江西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标志着我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按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执行。
按照该通知,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的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该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稿件来源: 今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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