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增补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
就业促进法草案第二章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做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些地方、专家提出,应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有效的并且需要长期执行的国家促进就业政策,包括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在本法中肯定下来。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对就业促进法草案做修改补充。
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等的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明确,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或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对符合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有关行政事业收费。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增加就业,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稿件来源: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