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
【案由】 |
申诉人:莫某某,男,系某药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诉人:某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系某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某,系某药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全权代理 1997年6月28日,被诉人某药业有限公司突然在申诉人莫某某上班时向其宣布辞退决定,申诉人不服,申诉人要被诉人赔偿违约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损失500元,补发相当于申诉人一个月工资450元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按该经济补偿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并补发本人加班工资1168.22元、赔偿固申诉而支付近1000元其它经济损失。 |
【调查核实情况】 |
被诉人某药业有限公司于1996年4月19日与申诉人莫某某签订了聘用人员合同书,合同期限自1996年4月19日起至1998年4月19日止,甲乙双方在签订的聘用合同中订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其它内容,申诉人于签订聘用合同的当日即到被诉人处制片岗位上班,工作中曾将压片机开动不当致使被诉人产品乙酰水扬酸片每片标准定量O.0739g压成o.075g,减少产品产量,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此外,申诉人在上班工作时,曾有看书、看报、睡觉、串岗等违纪现象。 1997年6月28日.被诉人向申诉人发出辞退通知书,通知称:莫某某同志因公司裁减人员原因,请求辞职,公司经研究同意本人申请,辞退手续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拖延一日,以20元/天的标准罚款。另查:申诉人工资标准为450元/月,申诉人未曾向被诉人口头或书面提出辞职申请。 |
【分析意见】 |
仲裁庭认为:申诉人应聘到被诉人处任制片工作,上班时有违纪串岗、看书看报、睡觉,造成被诉人一定经济损失,申诉人的行为按照双方聘用合同约定,被诉人可以在提出一个书面通知后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但是被诉人却以精简人员原因和本人申请辞职为由,辞退申诉人,不仅没有事实依据,更是违背法定程序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有权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被诉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申诉人请求补发辞退当月工资及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赔偿请求应当原则上支待。 |
【仲裁结果】 |
1.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辞退当月工资450元; 2.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两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9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450元; 3.被诉人赔偿申诉人本人一个月工资450元的经济损失; 4.双方聘用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5.申诉人其它请求无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6.本案仲裁费500元(其中管理费20元,处理费480元),由被诉人负担400元,申诉人负担100元。 |
【评析】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劳动者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约定,是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事实行为,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切不可随意以一个与劳动者事实行为不相符合的理由,甚至杜撰一个根本不存在的理由去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