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江省立法:各级妇联应当建立妇女人才库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立法保障妇女权益,要求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建立妇女人才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
即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重视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女干部,优先培养任用。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妇女候选人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
此外,《办法》还规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和制定机关应当听取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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