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预防或减少行政工作过错发生,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局机关干职工。
二、责任过错追究是指因业务素质差、工作态度不端正、纪律不严、作风不实导致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从而对有关当事人采取的敦促改进工作给予纪律惩罚与教育措施。
三、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有以下七种:限期改正补救;赔偿损失;扣发奖金;通报批评;职消年度考核优秀及评先资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纪律处分等。
四、责任过错追究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没有错案事实,不受错案责任追究。
(二)坚持法制和政策原则,判断行政行为的对错要以法律和政策为依据,因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而造成过错的不予追究。
(三)坚持责权统一原则。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错案责任。
(四)坚持过错处罚适当的原则。过错追究应根据性质、情节及后果,分别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
五、各科(中心)对各项工作任务分配、目标职责、程序要求、督办措施均应做到具体明确,对工作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要有详实记载。
六、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确有错误,必须依法纠正的行政行为;
(二)在人事编制工作中,因工作人员的过失或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确有重大错误,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必须依法纠正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受到群众举报和领导及有关部门追查,经检查属实的;
(五)接转电话、传达通知、参加有关会议、传达领导旨意、执行领导交办任务失误,造成不好影响或影响工作的;
(六)遇重大问题情况不报或办理不及时导致延误或误传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统计、行文、审核、签章工作中马虎从事,未按规定把关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对公物、重要物品管理不善,导致公物、重要物品损失或者丢失的;不按规定使用车辆造成责任事故的;
(九)应及时归档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件、资料未按要求及时归档,造成残缺或丢失的;
(十)接待从事信访不执行责任规定,态度粗暴或久拖不决,造成回访、上访或矛盾激化的;
(十一)擅自将单位现金不及时存入银行导致被盗或丢失,财务人员不按财务规定执行把关的或收费不执行政策的;
(十二)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失误较多受到上级部门的点名批评或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造成在检查评比活动中失分的;
(十三)分工不明,责任模糊,致使互相扯皮或故意扯皮、推诿等导致影响工作的。
八、工作过错责任
(一)个人独立行使人事编制行政管理权并作出处理的,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二)少数人共同决定并处理的,其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坚持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成员不承担责任;
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成员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成员不承担责任。
(三)对同一行政过错负有责任的不同人员,应根据过错主次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九、追究行政(工作)过错责任,应根据过错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由于行政行为造成的过错,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损失的,由该单位赔偿损失后,再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责令有故意或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二)在工作中因人为责任事故造成财产、资金损失,责令赔偿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扣发目标责任制兑现奖金100元、300元或500元。
(三)对责任过错的监督和调查由局纪检组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方便。
(四)责任过错线索的调查,由局纪检组指派两名以上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完成后形成专题调查材料。
(五)责任过错追究的认定由局领导在听取调查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
(六)行政(工作)过错认定生效后,由局办公室发出过错责任追究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纠正过错行为或采取措施挽回过错造成的影响。
十、被追究行政工作过错责任的单位或人员,对认定的过错和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一周内向局纪检组说明原因,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减轻或维持工作责任。